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25-06-09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实训场所。

第三条 保证实验实训室安全,创建良好的实验实训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教学分院、书院、直属单位)、实验实训室三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校领导为主要领导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负责人负责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常规经费和专项经费,用于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配备、危废物品处置处理、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活动、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基础设施改造、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八条 教务部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的管理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责任。消防安全由学校办公室、成都校区办公室负责、水电安全由后勤公司负责、实验实训室内部安全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第九条 教务部负责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日常监督和管理,职责主要为:

(一)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执行,贯彻上级有关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学校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对学校实验实训室技术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三)组织开展校级实验实训室安全考评,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实验实训室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建立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本单位下属实验实训室负责人和专兼职管理员等组成。二级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实训室人员准入制度。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实训教学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五)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实训室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安全检查,整改安全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所属实验实训室负责人是实验实训室安全的直接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本实验实训室安全内控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安全信息警示、实验实训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保养等制度,完善本实验实训室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二)做好本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准入工作。

(三)做好本实验实训室科研项目和实验实训教学项目等事项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建立并详细记录本实验实训室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实验用生物、放射性物质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五)开展本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自查,并积极配合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实训室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对其所在实验实训室及使用的实验实训设施具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奖惩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和人员准入制度,学校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实训室应面向师生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必要的安全急救和逃生演练。每年对新教职工和新生开展专门的安全教育讲座;依照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严格进行日常管理,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实验实训室安全风险较高的二级单位应开设实验实训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

第十五条 所有进入实验实训室学习工作的人员需经过安全教育与培训,通过相关的实验实训室安全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实训室开展学习工作。非本校人员进入实验实训室学习工作,需提前经所在单位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实训室安全奖惩制度,对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作出贡献、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进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不力或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章 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有计划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检查。受检单位或实验实训室要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对于上级部门开展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检查,须主动配合,积极备检。

第十八条 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实训室,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实训工作,向所在单位、教务部、学校办公室/成都校区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所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追责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常规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实训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制作标识牌并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实验实训室安全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实验实训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的设备设施,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应记录。

(四)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实验实训场所或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

(五)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六)实验实训室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依据国家消防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与实验实训室常规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购置、领取、使用、保管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二)国家管控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精神麻醉类化学品等)必须由学校财务资产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到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购买,一律不允许自行购买;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

(三)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内存放过量化学品,原则上各实验实训室内不应超过化学品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单个实验装置存在10公升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公升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公升以上丙类物质储罐,需加装泄露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各类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使用台账完善,并定期盘查。

(四)化学品包装物上应有符合规定的化学品标签;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

(五)根据实验实训室存放和使用的化学品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器具,并配置通风、消防、喷淋等装置。

(六)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

(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岗位有资质要求,则需参加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二)实验实训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及报废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并进行定期检验及年度安全检查,其安全附件也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未经安全检测或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

(三)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培训。

(四)实验实训室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使用记录,确保实验实训安全。

(五)实验实训室应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根据其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

(一)涉及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实训室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备案等管理。

(二)实验实训室必须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涉辐相关工作。

(三)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实验实训室的放射装置报废要向所在二级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实训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元器件和材料质量安全可靠,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应做好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尤其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按期检查,确保安全;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二)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实训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安全培训,确保其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工作。一些特殊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三)各实验实训室要充分考虑自制、自研设备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设备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实训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实验实训室电线和接插件应满足电气设备的功率要求,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实训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串接插线板;不得用接线板给大功率用电仪器供电。

(三)大型仪器、空调、计算机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实训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教务部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等用毕,及时拔掉电源插头;不能用纸质、木质等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

(五)实验实训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部位,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校内开展实验实训活动时,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校教学字[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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