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整合各类教学资源,保障学院的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是学院进行实验教学重要基地,是开展产学研的重要平台,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场所,是衡量学院教学、科研、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院各级领导、各级各类人员,必须重视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从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坚持统筹规划、高效实用和效益优化原则。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管副院长负责制,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副院长全面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项目建设专家论证小组,其成员由相关副院长、分院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或企业)专家和投资方相关人员组成。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论证遵循“以学科专业建设为主,兼顾效益,可持续发展” 的原则。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加强实验(实训)教学和管理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一体化、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六条 每年三月为各教学单位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申报时间,四月为论证、报批、立项时间,暑期为集中建设时间。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教学实验实训需要,进行充分论证,结合学院发展定位和规划,提出实验(实训)室(基地)申请,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填写《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申报书》报学院论证、审批、立项。
第八条 教务部根据各教学单位申报和学院专业建设规划,现有实验(实训)室(基地)布局和使用效率、拟申报实验室与教学的关系,对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进行宏观调控,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教务部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拟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已经审批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建设项目完成,指导各教学单位对投入使用的实验(实训)室(基地)搞好日常管理。
第十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经费保障和经费使用的规范管理,与学院投资方的相关业务协调,设备账卡物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流程(见下页)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完成后,教务部定期组织对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从使用效益、管理水平、设备使用率等多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的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由学院纪检部门牵头对整个过程实行监察。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