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
实验(实训)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要严格管理,科学使用。为加强实验(实训)室管理,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所有固定资产均由财务资产部统一登记造册,形成物资台账。各实验(实训)室保管、管理和使用,并建立实物账,做到账物相符,每年清理、核查一次。室内设备、器材等均要妥善保管,分类编号,建立设备档案。实验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得借出、带走、更换实验室任何设备及设备部件。
第二条 实验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在实验(实训)室内不得乱插拔电源线,不得频繁开启电源开关,严禁在设备通电状态下拔插各种设备插件,损坏设备由该行为人负责,搬动设备要小心轻放。
第三条 工作中必要的常用工具、配件和耗材,实行预算申购,由财务资产部购买、入库,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后使用。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专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登记设备编号及记录保养、维修情况,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平时应定期检查、督促清洁人员打扫卫生,清除灰尘,保持室内干净整洁。进入实验(实训)室师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吸烟、不得大声喧哗。上课期间实验教师必须管理好课堂。
第六条 实验(实训)课堂,实验教师必须按操作规程指导学生操作,确保安全。实验教师需做好实验(实训)室使用情况记录,学生实验时,实验教师不能离开实验(实训)室或委托学生代管。
第七条 实验(实训)结束后,实验教师要督促学生整理实验(实训)室清洁卫生,检查相关设备,关好电源和门窗。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开放运行,满足教职工及学生开展科研和创新实验。学院教职工、学生未经管理人员或实验教师同意,不得到实验(实训)室擅自操作。
第九条 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对满足条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实验(实训)室和大型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正常实验(实训)教学的前提下,可以外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按学院有关规定申请报备,分院负责人和有关院领导签字,有偿使用。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在每学期最后一周须检修设备,保持仪器设备完好,并收集下学期所开课程对实验(实训)室的要求资料。每学期开学前一周须调试好实验(实训)室各项硬、软件,保证开学实验(实训)课的正常运行。